问答题
某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施工招标。2014年3月1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等事项。招标公告中部分内容如下:(1)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本市二级以上企业,外地企业要求一级以上。(2)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上登记并签字。(3)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以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事件2:4月12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商场部分装修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4月18日16时仍为投标截止时间。事件3:开标时,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该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1)该项目招标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同是错误的,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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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建设单位应该增补的费用共计是多少?
问答题 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因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货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补偿?为什么?
问答题 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费用?若需支付,应支付多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