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处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破坏、销毁、转移证据的情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怎样处理?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办法执行。
问答题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怎样认定?
问答题 某公司在水泥生产中排放粉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作出了限期治理决定,并要求该公司治理后“所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但该公司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应该怎样处理?
问答题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