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B.投资人可以用个人所有的货币、土地使用权出资
C.投资者可以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出资
D.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工厂”、“部”、“工作室”、“有限责任”等字样,但不能使用“公司”字样
单项选择题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时,登记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是()。
问答题 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 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 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10年1月,国外甲公司拟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的一座办公大楼,合资兴建一座大酒店,甲公司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除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以外的其他出资,各自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贷款2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可由外方委派,也可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7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需经2/3以上董事同意才可通过。甲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买价。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意向书,拟在酒店附近修建高尔夫球场。由于需要占用某乡大量耕地,双方一致同意按目前国内最高标准加5%给予乡政府经济补偿。 甲公司准备于2010年3月1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乙企业则在2月2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买价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双方修建高尔夫球场的意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企业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