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8年12月31日晚21时许,杨某驾驶京Q2XX89号奥迪A6型号小型轿车,上乘陈某,由东向西行驶至罗庄西里十字路口处时,与赵某驾驶的京P2XX25号丰田凯美瑞轿车发生剐蹭事故,二人发生口角,赵某报警。后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的公安民警率先到达现场。交警在现场查验并扣押了杨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分别对杨某、陈某和赵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交警在处警时发现杨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以呼气式血液酒精检测仪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杨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认为杨某属醉酒驾驶,出具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并将案件移交海淀区公安局办理。海淀区公安局当晚将杨某拘留并提取杨某血样送交司法鉴定所检验,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的鉴定意见。1月2日海淀区公安局将杨某取保候审。1月9日,海淀区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1月19日以危险驾驶罪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月26日开庭审理本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当中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属于何种证据?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答案】

本案当中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属于书证,不属于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虽然是有关是否醉酒的核心事实认定依据,但仅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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