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某幼儿园教师薛明,因学校分给其新住房以及在同年的职称评定中没能晋升一级教师,思想上想不通,觉得自己受到排挤,因而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调请报告,要求立即调走。 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因而,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的薛明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留校任教。 薛明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在班级被迫停课。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明做工作,但其仍不去上课,并声称:“教师有教育权,权利可以放弃,因此,我不上课并不犯法”。
请问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薛明老师与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未到期,学校已决定暂不考虑的薛明的调动问题,那么薛明老师就要完成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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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本案中,到底谁应对这起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问答题 简述幼儿的合法权益。
问答题 简述幼儿园教育组织实施方面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