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8月,某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周某某房前约40m 处安装一25W广播喇叭,并于每日晨7时至7时30分、中午11时30分至11时45分、晚5时30分至6时30分,转播新闻广播节目。原告以广播喇叭声严重干扰生活、学习为由,找到被告,要求予以解决,未果。2002年7月,原告委托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测点1”昼间73.5dB,“测点2”昼间73.6dB,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以此为据,原告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等证据,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法院认为,农村广播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舆论工具。农村广播产生的音量是否为环境噪声相关法律所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广播喇叭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请就此案的审理,陈述你的意见。
第一,本案真容易的核心问题主要在于农村广播到底应否列为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1款对&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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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环保部门对该厂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 该造纸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保法规和制度,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 如果硫酸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