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登录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以“原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为由,对原告做出没收矿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原告不服,以县矿山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

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

①《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原......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相关考题

问答题 本案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什么?

问答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答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求知题库网库(csqiuzhi.com)

备案号:湘ICP备14005140号-1

经营许可证号:湘B2-2014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