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参考答案】

(1)本案甲乙二人成立共犯,因为二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意思,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在强奸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2)甲构成强迫卖淫罪一罪。
强奸行为不另外构成强奸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只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甲的强迫卖淫罪成立既遂,本罪不以被害人实际从事卖淫活动为既遂条件,只要强迫卖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可。
(3)乙构成强奸罪。
乙虽是女性,不能单独成立强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与其他男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乙的行为虽然是强迫卖淫行为的一部分,但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强迫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