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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出国。1990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在此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欠款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

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参考答案】

    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胡某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某对胡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1992年10月6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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