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某聘用李某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李某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李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3万元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某日,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与善意第三人张某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王某造成损失,由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王某造成损失,由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王某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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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表述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B.投资人可以用个人所有的货币、土地使用权出资
C.投资者可以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出资
D.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工厂”、“部”、“工作室”、“有限责任”等字样,但不能使用“公司”字样 -
单项选择题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时,登记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是()。
A.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起5日内
B.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起10日内
C.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起15日内
D.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起30日内 -
问答题
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 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 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