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2000年下半年至2003年底,某县农民胡道秀以“打会”形式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先后收取金立富等15名原告“会款”126,639元。后因发生“炸会”(资金链断裂),胡道秀欠金立富等15人的“会款”未还。为此,金立富等15人分别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道秀归还“会款”,并要求对胡道秀家居住的3间房屋予以保全。法院在保全时发现:胡道秀已在三周前将一间房赠与其外甥;另一间房按市价卖与案外人李海波,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可以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撤销权
D.代位权
点击查看答案&解析
相关考题
-
单项选择题
以下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B.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行使撤销权所得的财产归债权人
D.行使撤销权所得的财产归入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
单项选择题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以下关于诉讼主体的说法,最准确的是()。
A.债权人是原告
B.债务人是原告
C.债权人是被告
D.受益人或转得人是第三人 -
单项选择题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务人实施的一种诈害行为。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的所谓“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设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它是指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A.50%
B.30%
C.15%
D.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