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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1年8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国税分局核定应纳税额3000元,该税务机关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5000元和库存商品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1000元,总共价值为6000元。刘某在税务机关查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就在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刘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某国税分局对刘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8 条,本案中国税分局应对所扣押商品丢失赔付相应的赔偿金,刘某未营业损失不是直接损失,故不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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