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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2-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镇14岁的男学生姚小明,上语文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语文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叫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姚小明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家。次日和第三日,小明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未同意小明返校上学,而是把小明向语文老师认错作为返校上课的前提条件。
小明的家长向县教委反应问题,该校仍未让小明上学。2010年春季,小明将学校告上法庭。江夏区法院判决学校向小明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小赵经济损失6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其它诉讼费190元,原告负担20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问题:
试分析学校侵犯了小明的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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