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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购买一套乙公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售的存量商品住房(2016年5月9日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合同价格388.5万元,含税评估价格418万元,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发票金额为350万元,增值税额38.5万元。契税计税依据为多少? -
问答题
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
多项选择题
如果大连和重庆项目均为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A、B、C建筑企业均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其他条件不变,则()
A.A建筑企业向大连市西岗区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2.33万元
B.A建筑企业向重庆市渝中区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64.66万元
C.B建筑企业向大连市西岗区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16.17万元
D.C建筑企业向重庆市渝中区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22.6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