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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0年4月23日,黄某在江苏省宝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个体工商户)。2012年5月至同年10月间,黄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其在拖欠宝应县新翔制衣27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外出逃匿,并将该厂部分残剩服装转移至他处,致使该厂职工和宝应县安宜镇劳动所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均无果而终。2013年1月25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宝应县新翔制衣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于2013年1月28日前支付职工工资。被告人黄某至今未支付。 被告人黄某认为自己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一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属于无支付能力而逃匿,不能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拒绝支付的故意,因而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案中黄某的观点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一、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属于本罪入罪的构成要件范畴。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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