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基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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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哪些因素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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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应判决的刑罚
D.检察院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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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议庭为核实证据,对犯罪现场重新进行了勘验、检查
C.合议庭主动向检察院调取有关王某立功的证据
D.在王某的最后陈述多次重复其悔罪心理后,合议庭予以制止 -
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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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令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B.由合议庭直接决定对其处以7日拘留
C.由合议庭决定报院长批准后对其处以10日拘留
D.由合议庭决定报院长批准后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