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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答题

2004年11月26日E市(地级市)F区国税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贸易公司进行纳税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03年8月间,购买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计增值税税款125,449.84元,已全部入账并申报抵扣,货款以现金支付。经查,此8份专用发票是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2004年12月25日F区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得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追缴已抵扣的税款125,449.84元及加收滞纳金33,996.91元,并限期该公司于2005年1月10日前缴清上述税款。该公司未依照规定缴纳税款,却于2005年1月25日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F区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也未能依法办理纳税担保。根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2005年1月30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缴清税款才能申请复议,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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